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抗告人即
參加人甲○○○
丁○○抗告人因9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乙○○、被告丙○○○),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2日本院駁回參加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