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99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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