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8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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