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投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乙○○原告兼法定代理人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胘富 律師被告丁○○
號4樓
主文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投交簡字第3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