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訴人即原告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吉鴻 、常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常茂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常茂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對被上訴人常茂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上訴人林吉鴻給付之。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