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上訴人 陳宥寧 兼法定代理人 林孝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呂惠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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