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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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弓力威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弓李麗香
弓新新 (HsinHsinKung)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弓彬彬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萬2,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16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