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相對人即債務人宥登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洪婉芸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