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 溫思涵
溫婉君 溫金皇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丁○○原告 溫南強
丙○○原名 鄭石池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被告乙○○
榮華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晉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補陳本件關於被告「榮華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公司名稱究為原載名稱或「榮華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另被告則應於七日內具狀補陳本件主張抵銷之車損暨營業損失部分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如有投保,業經保險公司理賠之金額為何(涉及法定債之移轉之保險代位問題),並請提出保險資料暨理賠資料到院,繕本均請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秀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