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

原告 詹美芳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

被告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亞迪特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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