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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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263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被告 賴智源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至第三行「……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一十點六四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