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國訓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石蕙慈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國訓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石蕙慈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