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4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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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救字第24號
聲請人 陽克達 (AungKyawHtay)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及「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設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相對人強制驅逐及收容,因無力繳納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而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不服內政部114年4月28日台內法字第11400101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97號受理在案,且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又聲請人所提起行政訴訟,在未經法院審理前,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蕭忠仁
法 官吳坤芳
法 官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