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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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上訴人 潘冠諭 被上訴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