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石牌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易煥 代理人 葉政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學校財團法人│華南商業│108年7月25日│12,000元│QD0000000│││中華浸信會基│銀行營業││││││督教台灣浸信│部││││││神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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