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張純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程美儒┌───────────────────────────┐│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盧逸嫻 │臺灣銀行│108年5月│23,000元│0000000││││松江分行│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