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行執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行執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行執字第2號債權人 陳聖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2日本院109年度行執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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