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其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