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 徐子晴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 ‧ 拔路兒 被上訴人 朱秀吉 訴訟代理人 朱建治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儲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暨花蓮簡易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