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信義大樓管理委員會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固網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本件信義大樓附近車位交易價格,核定本件信義大樓系爭編號14號停車位為新台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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