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666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