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806號債權人 楊雅惠 債務人 黃祐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於借貸獲利承諾切結書中記載債務人向債權人借貸200萬元,「每月支付新台幣15000元」,惟未約定該15000元之性質究係分期清償本金或利息;另於上開切結書中約定「獲利承諾:每戶獲利均分楊雅惠各50%(本人承諾至少一戶10萬獲利,合計110萬,若增加獲利均分50%...)」、「金門建案於110年3月動工,預計於111年6月完工」,是本件標的完工期日尚未屆至,債權人亦未提出預為請求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補正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依據,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債權人僅列示其計算方式,惟未提出得請求投資獲利之依據,認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金額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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