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鵬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鵬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1年4月9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3月30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60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4月10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3214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1年4月9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2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毒偵字卷第119頁)。是如附表所示白色結晶1袋,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包裝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將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福華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白色結晶1袋(驗前淨重0.35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358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2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字卷第119頁)⑶臺北地檢署109年度青保管字第254號(毒偵字卷第117頁)⑷採樣用品已檢驗用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