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八0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本院瑞芳簡易庭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一年三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89執1439│徒刑│八十九年│基隆地││年度瑞簡│..││號││八月十四│檢署│基隆地院│字第118號│││毒品│六月│日│毒偵18││.⒐⒙││││││52號││││└────┴───┴────┴───┴────┴─────┴────┘(移下頁)(續上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90執3號│徒刑│八十九年│基隆地││年度訴字│..⒓││槍砲│一年│五月二十│檢署│基隆地院│第524號││││三月│一日│偵2136││.⒒.⒐││││併罰新││號││││││台幣陸││││││││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