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嘉交簡字第三七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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