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854號債權人 楊献章 債務人 陳哲勇 債務人 陳俊智
一、㈠債務人陳哲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哲勇、陳俊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叁拾貳元。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