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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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