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8665號、99年度偵字第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販賣猥褻之色情光碟,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色情光碟壹佰片沒收。
乙○○共同販賣猥褻之色情光碟,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色情光碟壹佰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關於查獲時間「98年7月18日」之記載應予補充為「98年7月18日上午11時05分許」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項應予補充「色情光碟封面照片及猥褻畫面節錄照片96張」該項書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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