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
再審原告乙○○
庚○○丁○○甲○○辰○○子○○兼為卯
住台北市○○區○○路○○○號八樓丙○○卯○○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五樓辛○○卯○○
住台北市○○區○○街○○○號三樓壬○○卯○○
住丑○○卯○○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廿三號七樓寅○○卯○○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之三癸○○卯○○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五一巷二十號三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複代理人 周明榮 律師再審被告戊○○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訴訟代理人己○○住台北市○○區○○街○○巷廿八號
巳○○原名劉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李玉卿~B法官張國勳~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