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憶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憶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憶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罪名欄所示之罪,經附表最後事實審法院欄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3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有期徒刑3月以上、6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又斟酌受刑人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查獲,未見渠果有自我警惕之具體情狀,又參以附表所示各判決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裁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 官林亭 如附表:受刑人廖憶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2日│104年2月3日或│104年8月24日││││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22號│偵字第522號│偵字第1739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易字第│104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21號│21號│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30日│104年10月30日│105年3月31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易字第│104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21號│21號│3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27日│104年11月27日│105年4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667號(編號│字第3667號(編號│字第1600號│││1、2業經原判決│1、2業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