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他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他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他字第49號原告甲○○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98年度國字第22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98年度救字第103號),因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訴訟費用,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亦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本於同一法理,為督促當事人早日償付國庫暫時墊付之訴訟費用,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本院98年度國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103號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國字第2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原告及被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4,977,236元,││││應徵裁判費50,302元││││,復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4,218,273││││元,減縮部分視為撤││││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第二審原告附帶上│23,181元│敗訴部分3,795,999││訴部分裁判費││元,僅就其中1,452,││││306元部分為附帶上││││訴│├────────┼───────┼─────────┤│第二審被告上訴部│6,945元│敗訴部分422,274元││分裁判費││全部上訴,已繳納裁││││判費6,945元│├────────┴───────┴─────────┤│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元以下均四捨五入):││一、原告應負擔之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31,292元││(1)減縮聲明部分之訴訟費用:7,524元││計算式:50,302元-42,778元=7,524元││(2)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標的金額:2,343,693元││計算式:3,795,999元-1,452,306元=2,343,693元││(3)第一審確定部分裁判費:23,768元││計算式:2,343,693元/4,218,293元≒55.56%,42,778││元×55.56%≒23,768元││(4)7,524元+23,768元=31,292元││二、原告應負擔之第二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40,947元││(1)被告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用:6,945元││(2)原告附帶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用:23,181元││(3)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裁判費用:19,010元││計算式:42,778元-23,768元=19,010元││(4)上開(1)(2)(3)原告應負擔5/6:40,947元││計算式:(6,945元+23,181元+19,010元)X5/6=40,947元││三、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72,239元││計算式:31,292元+40,947元=72,239元││四、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8,189元││計算式:(6,945元+23,181元+19,010元)÷6=8,189元││五、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1,244元││計算式:8,189元-6,945元=1,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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