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6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嘉義市○○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欣宜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吳美子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美子發支付命令,查管理費係管理委員會與各住戶間因管理行為而生之債權請求權,惟因聲請人僅提出催繳公告,本院無從判別相對人吳美子是否為該建物之所有權人,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提出系爭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吳美子最新之戶籍謄本、請求管理費之住戶規約及欠繳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該補正函於106年9月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