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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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第三一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