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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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五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四九一號、第六二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