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慶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慶昇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慶昇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偉光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