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佳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係就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11294號判決聲請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依首開法條規定,應逕向第一審受訴法院為之,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