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盈宏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盈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盈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其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18條第1項前、後段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盈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足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沒卷第2頁)。
㈡被告經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2次合法傳喚其應於
民國105年1月19日下午2時、2月1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惟被告屆期均未到庭,嗣經警拘提被告亦無著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為據,且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第24頁)。再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及其未到案接受執行非因遭羈押之故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頁反面、第23頁)。是受刑人確有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之情形,堪以認定被告尚在逃匿中,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除漏引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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