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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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長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案情已於偵、審中坦承明確,有固定工作及住所,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檢察官飭回後,於本院審判中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發佈通緝,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始緝獲,是被告確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