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安得遊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48號判決之再審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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