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建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建字第164號原告甲○○即紀元室內設計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元,
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