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20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臺中縣石岡鄉戶政事務所)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9月3日對相對人所發債權讓與通知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訴外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異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並言有按期清償,惟 胡慧麟 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奇異公司544,864元,今奇異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乃發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因遷移不明,戶籍已遷入石岡鄉戶政事務所,致聲請人無法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簡易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