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61號聲請人昀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張梅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克雯┌──────────────────────────────────────────────┐│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同立汽車修理廠 陳松 │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104年4月30日│56,700元│NYA0000000││││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