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志勝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志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朱志勝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88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3月;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633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1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4年9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090
5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啓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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