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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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連百中 (送達代收人 徐嘉欣 )被告 吳宏章
陳弈名
譚者龍
籍設宜蘭縣○○鄉○○村○○路○段000巷○○○村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鄭虹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