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58號上訴人即原告元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武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侯紹元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108年度建字第58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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