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45號抗告人即被告 韋成宗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雪 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就本院113年4月22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依法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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