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有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有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有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13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黃有嘉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編號1、2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正反面)。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
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中,另有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前揭說明,上開2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均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雅芳附表:受刑人黃有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8日│102年1月1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7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5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港簡字第88號│102年度訴字第6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1日│102年12月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港簡字第88號│102年度訴字第615號││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日│102年1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09號│1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