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淑華 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最新收入證明切結書(如配偶仍有給予固定費用,亦應列計)。
二、請提列最新個人必要支出與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數額(勞健保費請列個人數額,受扶養人部分應屬扶養費之一部分)
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支付房屋租金。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請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聲請人雖於調解程序提出每月3,000元之還款計畫,惟聲請人每月支出顯高於每月收入,請說明如進入更生程序,何以維持每月還款方案(請勿僅以「願撙節開支」為由,請具體說明之)。
七、聲請人既稱與配偶等人同住,何以水、電、瓦斯及房租均由聲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