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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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64號原告 黃秋燕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 律師被告賴品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遷讓房屋,爰依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4樓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9,900元;聲明第2項附帶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