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1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 梁祖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 陳明 與相對人約定以機車辦理分期金額為新台幣20萬元,每期應繳金額新台幣8,540元,期數為30期,分期總額為新台幣252,600元,似與一般機車市價不符;又還款明細每期應繳金額卻為新台幣4,270元,期數30期,分期總額為新台幣125,169元,顯然與約定書金額不符,原因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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